侦查监督案件受理标准:
(一)案件是否属本院管辖;
(二)案卷册数是否与送达回证载明的相符:
(三)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四)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的,是否超过法定移送审查期限;
(五)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己作出不捕决定的案件,是否按补充侦查提纲要求补充了相关主要证据。
公诉类案件受理标准: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以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三)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是否办理了换押手续;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需提供联系方式,并当场核实是否在案;
(四)是否超过法定移送审查期限;
(五)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是否按补充侦查提纲要求补充了相关主要证据,并制作了补充侦查报告书。
其他案件受理标准:
(一)立案手续是否齐备;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全。